重要提示:关于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今年8月底发布了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3号修改单对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车辆范围、设置式样和要求、在用车实施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加强货车和挂车安全防护性能管理的重要法律和技术依据。为了确保3号修改单的顺利实施,公安部交管局于8月27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90号),对有关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江西省交警总队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和3号修改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工作意见,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开展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和防护装置安装的专项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粘贴和安装工作的车辆范围和实施时间
1、自2008年9月10日起,凡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3号修改单的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凡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2、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3号修改单的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吨的所有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二、明确了粘贴和安装的具体要求
1、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尽可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高度,水平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体现车辆后部宽度,沿后部两侧边缘垂直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体现车辆后部高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2、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连续粘贴,无法连续粘贴时可以断续粘贴。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允许中断,但其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应小于车长的50%,
3、货车和挂车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米×0.15米的柔性反光标识。此外,各类车型具体粘贴式样3号修改单中也有明确的图样,总队即将印制下发各地。
4、车辆侧后防护装置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减轻车辆碰撞后造成的后果;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即挂车类的牵引车头和挂车车厢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三、明确了有关处罚措施
1、自2008年9月10日起,对未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货车和挂车,各车管所一律不得办理相关业务,路面民警对其也是以教育为主,督促车主或驾驶人尽快按要求粘贴和安装。
2、自2008年10月20日起,查验民警或路面执法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在用货车和挂车未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将按照102号部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但以警告为主,原则上不予罚款;12月20日以后,将按罚款标准上限(200元)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在10月20日前,车主有近两个月的过渡期可以按要求及时补贴反光标识,在这段时间是不予处罚的,10月20日以后,按江西省的规定,将对未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行为进行以警告为主的处罚,12月20日以后,将对这种行为将按罚款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罚。
3、2009年2月20日以后,总质量大于3.5吨的所有在用货车和挂车未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也将按罚款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罚。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已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实施。该标准修改单对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车型范围、设置式样及用车实施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
自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反光标识粘贴必须要按照标准修改单和《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使用获得国家“3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和年检。
自2008年10月1日起,交警部门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情况进行检查。自11月1日起,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PS: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附录H 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等文件可在我公司网站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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